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号。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22时,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A****小型轿车,沿丰县香榭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支农路交叉路口西约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5mg/1 00mL血。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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