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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滩**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杨茂品。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NT**号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青岗村硷滩社曹家咀村道处,因嫌道路施工车辆行驶扬起尘土,便将车辆横停在道路中间阻挡施工车辆正常行驶,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窦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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