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号。2018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1日以来,王某某雇佣窦某某多次驾驶牌照号为苏E****9的灰色别克商务汽车,在未取得相关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运输疑似汽油的危险物质。2019年5月28日21时许,窦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E****9的灰色别克商务汽车,车内放有95桶疑似汽油物质,共计902升,随后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应急管理部救援消防局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汽油液体样本中检测出汽油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窦某某危险驾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窦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