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2018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1日以来,王某某雇佣窦某某多次驾驶牌照号为苏E****9的灰色别克商务汽车,在未取得相关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运输疑似汽油的危险物质。2019年5月28日21时许,窦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E****9的灰色别克商务汽车,车内放有95桶疑似汽油物质,共计902升,随后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应急管理部救援消防局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汽油液体样本中检测出汽油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窦某某危险驾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