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78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宁夏路**号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1mg/100ml。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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