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住成都市金牛区**村**医院对面民房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3时31分,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东林二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东林二路与荆翠东路交叉路口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窦某某带至成都市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窦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46.2毫克/100毫升,窦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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