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景泰县**乡**村**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景泰县寺滩乡**村**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寺滩乡**村**煤矿出发,经国道338线行驶至景泰县一条山镇火车站附近短暂停留后又行驶至省道101线,经过大水奓交通执法服务站后沿省道217线行驶至大龙公路红绿灯掉头后,原路返回至大水奓交通执法服务站处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29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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