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室,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6日22时17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小王庄派出所民警胡某某、杨某某、协警商某某在处置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楼**单元打架警情时,民警依法对窦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带离现场时,从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楼**单元三楼下楼过程中,途径二楼楼梯口下楼拐弯处时,窦某某用力推民警胡某某的肩部,致民警胡某某失去重心,沿墙壁摔绊十余阶楼梯至一楼楼道,并致胡某某左腿膝盖受伤。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诊断,胡某某左膝关节损伤、软组织挫伤等,窦某某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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