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所在山东省临朐县**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60元,但是根据《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本案中,价格认定人员在未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实物查验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车辆维修单据就出具价格鉴定意见,程序上不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且属于不可补正的程序性错误,因此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该鉴定意见无法采信,本案无相关证据证实涉案机动车的损失价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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