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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现住阿巴嘎旗****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30日退查重报。

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另案起诉)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另案起诉)、王某乙(另案起诉)等人在**苏木往南15公里处使用扣网非法狩猎百灵鸟500余只,并销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被告人柴某某(另案起诉)处非法获利64000元。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另案起诉)再次组织被告人徐某某(另案起诉)、王某甲(另案起诉)、田某某(另案起诉)、李某某(另案起诉)、王某乙(另案起诉)等人在**苏木往南15Km处和**苏木**嘎查李某某家往南3Km处使用扣网非法狩猎百灵鸟730余只。2019年10月26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另案起诉)、王某乙(另案起诉)、田某某(另案起诉)、王某甲(另案起诉)等4人在巴彦图嘎苏木往南18Km左右地方使用粘网非法猎捕百灵鸟88只。2019年10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另案起诉)、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驾驶蒙H*****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欲将非法狩猎而来的百灵鸟运往山东销售途中,在**高速**收费站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设卡拦截时闯卡驾驶车辆逃离3Km后弃车逃离,被不起诉人窦会勤被当场抓获。从蒙H*****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后座和后备箱发现16扁筐共819只百灵鸟。窦某某伙同杨某某贩运百灵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的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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