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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9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在**镇**村村委会办公室,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与村民吴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窦某某几次上下提按吴某某,致使吴某某膝盖着地受伤。2018年12月27日吴某某在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6月30日,吴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8日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符合其左膝屈曲时突发较大旋转力形成。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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