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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因驾驶车辆在盘州市**街道**街村**道发生刮擦,窦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并打架,窦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嘴部打伤,致陈某某牙齿缺损三枚。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7日,窦某某已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3600元,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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