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住青河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驾驶新H****9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河镇文化路与解放路路口南侧50米处路段,被正在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的青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3mg/100ml。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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