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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50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永清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号 ,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8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7月6日、9月2日重报本院。

永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1日16时许,我局接云端线索: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给我县某某有限公司开具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表面金额累计44万元左右,犯罪嫌疑人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永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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