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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诈骗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8日,窦某某(已判决)让丁某(已起诉)将窦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抢建的彩棚评估上,并承诺给丁某好处费。丁某随即将二人抢建的彩棚评估上,并虚增了部分设施,最后帮窦某某多获得59040元块钱拆迁赔偿,帮窦某某多获得了62176元。作为感谢,窦某某送给丁某现金2万元。案发后,两人分别退赔非法所得,窦某某经公安机关联系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有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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