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69********,汉族,大学文化,企事业管理人员,系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小区**号楼,现住贵州省江口县**街道**中学内。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森林公安局指定江口县森林公安局管辖,现已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5月11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自2020年6月11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4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从铜仁市交通运输局中标贵州省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PPP项目。随后,联合中标的三家公司与铜仁市交通运输局签订PPP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明确要求组建项目公司。
随后在岑巩县、江口县分别成立“江玉高速”建设指挥部。2017年4月21日,根据协议要求组建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江口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公司任命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为公司党支部**,分管协调部、综合事务部,并负责项目合法合规手续办理。
2017年10月,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追赶项目工程进度,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口头下达开工令到各标段项目经理部,致使铜仁市江口县、玉屏县(已另案处理)和黔东南州岑巩县境内各标段项目部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施工建设。
经江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准,在江口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7.5542公顷(853.313亩);经岑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准,在岑巩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7.1546公顷(557.319亩)。该项目在两县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4.7088公顷(1410.632亩)。
案发后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林地使用手续,并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与江口县林业局、岑巩县自然资源局分别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书》,已缴纳补植复绿金98.034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贵州省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是我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铜仁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新增加密市域高速网络的重点公路建设任务,它布局在铜仁市黔东工业聚集区**环梵净山文化旅游创新区之间,项目建成不仅拉近旅游服务基地江口、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距离,同时也是联接铜仁东北部地区与沪昆高铁铜仁南站的重要联线和快速通道;还能改善沿线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推动沿线资源开发,促进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脱贫攻坚;同时该项目系地方政府重大工程,时间紧、任务中,就其犯罪主观而言,恶性较小;2.被不起诉单位在案发后已经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于林地的相关批复手续,非法占用林地的客观状态已经排除;3.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在岑巩县境内已经提出了补植复绿方案,并把所需费用全部缴纳至指定账户;在江口县境内,原地复绿的方案已经制定完毕,同时异地补植复绿已经验收合格,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程度已经得到恢复及均衡;4.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系初犯、偶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就是要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最佳营商环境,关键是保企业,只有企业“留得住”、“活得好”,就业才能稳,社会才有稳的基础。就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尽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坚守“法度”底线的前提下,彰显检察担当,坚持对涉企业案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以司法的可期待性,对冲市场主体预期的不确定性,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让企业安心安稳生产,帮助企业步入生产经营“快车道”,用司法的温度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