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渭南派出所执行。2020年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窦某甲与同村邻居窦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在相互打架过程中,窦某甲掷向窦某乙的石头将窦某乙打伤。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19]2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窦某乙左侧第4、5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窦某甲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渭南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窦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甲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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