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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立某某酒后驾驶蒙FK****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立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9.8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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