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号门市。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宋某某给其前妻章某甲现金10万元。2019年2月28日,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为侦查郑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前往虎林农村商业银行查询与郑某某关系密切的宋某某、章某甲等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为公安机关办理司法查询业务的孙某某随后将该情况告知被不起诉人章某乙,章某乙将此事转告章某甲。侦查机关认定郑某某将其违法犯罪所得10万元借给宋某某,被不起诉人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人宋某某、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方某某、辛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不起诉人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来自郑某某的说法仅有宋某某供述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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