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56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敏婵,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7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3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郊区陈瑶湖镇戈排村路段时,与对向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经治疗后于2019年3月5日出院回家疗养,后于2019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死亡。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损伤在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为45%-55%。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结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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