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戊,男,1974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戊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5月25日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因对**石料厂的石料售价不满,被不起诉人章某戊伙同章某子、章某丑、章某寅、章某卯、章某辰等人经商量后,合伙采用开拖拉机拦路的方式,迫使该厂同意以低于正常售价5元每吨的价格将石料出售给该村的拖拉机驾驶员直至2013年该厂停办,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50 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被不起诉人章某戊购买石料至少1 125吨,造成损失至少5 62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戊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被害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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