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人员戴某某(已起诉)购买了假房产证一本、假离婚证二本,并向戴某某提供的微信号“x13586******”(微信名为“王**”)支付了假证费用。章某某系为银行贷款准备资料,后其未将证件用于贷款申请,现上述证件均已灭失。章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值班律师刘创县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章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使用过购买的假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由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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