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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55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沿221省道由青阳县庙前镇往青阳县城方向行驶,行至221省道83km+50m处时,与对向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班某某当场死亡,后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班某某系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班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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