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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浙GN****小型轿车沿马墩线由马涧方向往墩头方向行驶,05时30分许,途经兰溪市马墩线1km+593m丁埠头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同向左转弯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5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9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现已全部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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