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0时许,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区格里坪镇金家村路段掉头时,驶上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的丁某某撞至路外坎下,丁某某后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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