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澄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询问被害人家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粤DPS****号牌小型轿车载朋友唐某甲回澄海区溪南镇塘陇村,途经澄海区溪南镇水南路塘陇市场前路段时,因逆向行驶,疏忽大意,致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碰撞经过此处被害人陈某某(女,71岁,澄海区溪南镇塘陇村人)的自行车,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拨打120电话护送被害人陈某某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章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DPS****号牌小型轿车车头部位与送检的自行车车头部位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章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0月10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已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被害方请求司法机关对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唐某乙、章某隆、唐某甲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
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勘查笔录;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协议书,真诚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对章某某予以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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