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渝C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永川区新区沿昌州大道往127方向行驶,行驶至昌州大道财经学院路段时,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及时发现道路上行人,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现场后将章某某控制。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事故认定,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章某某对李某某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冉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