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为了使其儿子能够在**四小报名就读,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手机号码为131*******的制假嫌疑人(身份待查)以300元的价格制作、购买了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某房屋坐落于**镇建新路6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经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王某某在苍南县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色苹果X手机一部、假房产证一本;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亦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于本院的银色苹果X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房产证一张,依法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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