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县**学校有限公司VIP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8日至29日,章某某向曾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60余条。2019年6月12日,章某某向曾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941余条。2019年6月25日,章某某以39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公民个人信息781条。2019年5月8号至6月25日期间,章某某以39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300余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查明章某某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情况,未查明章某某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达到5000条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从章某某处扣押的2.5万元,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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