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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号**单元**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15年2月在中信银行青岛延安三路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大量透支,至2017年12月后逃避银行催收、拒不还款。至案发时仍欠款本金人民币199924.90元(其中包括圆梦金127008.64元)。后章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章某某已还清全部欠款本金。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全部归还透支本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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