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线5公里+500米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2019年10月2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l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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