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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铜陵市********2020年1月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左某某等人在**镇“*****”饭店吃饭并饮酒,后章建军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往枞阳县**镇行驶,在**********有限公司被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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