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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谷城县**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鄂F****9小型轿车由老河口市向谷城县行驶,行至老河口大桥谷城桥头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现场对章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依法将章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5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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