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本案,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和朋友周某某在广安市花桥镇怪咖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其喝了酒, 吃完饭后。凌晨3时许,章某某驾驶闽A*****轿车和周某某一起到渠县,当行进到318线2097+100M处时,车辆发生打滑撞上了公路旁边的山体,导致车辆侧翻。周某某从车里面出来报警,后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79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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