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房产中介,住浙江省宁波江北**街道**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西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从本区洪塘街道姚江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G1504宁波绕城高速(宁波北)进口外广场处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城市高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章某某遂被带至宁波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9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照片、身份证明、卡口信息、归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执勤报告,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