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21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山路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