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经检验,章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9.73mg/l00ml)醉酒驾驶湘MJ****号牌小车,途经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新涌桥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