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扬州市**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5****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广陵区运河南路与328国道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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