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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0年****日生,民身份号码36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南昌市**公司退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单元**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小型汽车经南昌市阳明东路、二七路、站前路、老福山立交、洪城路、桃苑西路回家,21时许,章某某驾驶车辆出门准备吃宵夜,经抚河桥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将章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5月26日经江西中正司法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6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6月5日,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查获及抽血视频截图、人口信息、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局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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