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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酒后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从泉州市丰泽区东澄湖酒楼地下停车场出发,沿金庄街行驶到安吉路景明花园路段时被洛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8.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检测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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