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8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96********,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型轿车从宁波市鄞州区宝龙广场附近出发,途经鄞州区钱湖北路四季瑞丽酒店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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