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1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9********,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号**A区**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1****号牌小型汽车途径白石路、科苑路、深南大道、西乡大道、107国道、南海大道,在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深大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8月15日0时57分对其进行抽血鉴定,检测结果为94.55mg/100ml。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