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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1〕21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富豪,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牌号为浙C6****的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路144号前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供认不讳,并有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归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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