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6********,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中学职员,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镇**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镇**中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长沙县**镇**路**号的家中吃午饭时喝了一两牛栏山牌白酒,13时许在**KTV唱歌时又喝了两瓶250ML装的啤酒。当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长沙县**镇**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带至长沙县**卫生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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