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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9时45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轿车沿民勤县蔡旗镇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武路蔡旗什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2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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