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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屏南县古峰镇县府路往古峰镇花亭路气象局路段行驶,途经花亭路33号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民警当场对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章某某带往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8.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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