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小型轿车行驶至星州街芙蓉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