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小型轿车行驶至星州街芙蓉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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