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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83********,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17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贵F****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径路纪委门口至新径路发展大道路口200米处时,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章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

案发后,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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