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武义县溪南街由西往东行驶;20时37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溪南街原教育局门口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章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检验,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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