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路**号。 2005年2月2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贰仟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晚饭及娱乐场所饮酒后。于1月1 7日0时许,驾驶号牌为浙J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电信局路段处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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