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七日,同年7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认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静安区沪太路晋城路路口,被设卡检查民警拦下,民警发现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对章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的情况。
2.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证实案发现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为113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1mg/100ml。
4.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身份和涉案车辆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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